乐安县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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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法院注重“三坚持”接受人大监督 | |||||
作者:游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50 更新时间:2005-10-08 | |||||
一是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积极争取支持和自觉接受监督。以往县法院只在每年一度的人代会上向大会报告工作,平时则联系不多。近几年来,县法院除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之外,还建立了重大问题向人大报告制度,规定法院及其有关庭室每月、每季要向人大定期报告各类案件的审判数据和办案进度,尤其是2004年还实行了重大案件备案制, 实行备案管理的具体事项为:①法院内部备案,对院内各庭、室所办各类案件,要按档案规定要求,定期向单位档案室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以备查阅;②对久判未执案、缓刑案、取保候审案,要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③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严格管理措施,对应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案件,一经查实,有关单位或负责人必须向县人大常委会说明原因。通过向人大常委会的汇报和重大案件备案管理,县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一些案件的过程中,使遇到的行政干预及社会阻力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二是坚持“请”和“听”的工作方法,更广泛地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县法院每年都把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纳入法院目标管理内容,对发现法院哪个部门打击违法犯罪不力,执法不严,案件被人大督办而久拖未办的,则取消该部门评先资格,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该部门领导责任。“请”是指法院每次召开重要的工作会议,都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指导,并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以便及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方法;遇有统一宣判、执行等大行动,还邀请人大派员现场参与、监督。“听”就是法院的领导和审判人员都要自觉地与各级人大代表接触,认真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在执法活动中还存在哪些不足,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反响如何,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要求等,切实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排忧解难。 三是坚持以满意为标准,对人大交办的各类案件不折不扣地完成。县法院将人大常委会监督意见落在实处,办好每一件事,回复每一个问题,该纠正的毫不含糊地坚决纠正,该从速办理的尽快落实办理。几年来,县法院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36件案件都做到了依法及时审结,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人大,进一步增强了审判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也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法官在群众中的影响和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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